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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0-00227 发文日期: 2020-07-28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县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江永交发〔2020〕31号)
  • 2020-07-28 16:47
  • 来源: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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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交通运输局文件

永交202031

江永县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制度

为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助力信用交通市创建,营造诚实守信的交通运输环境,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修复范围

本细则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过程。

不良信息主体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制度。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制度。

二、信用修复条件

向我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 1 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三、信用修复程序

信用修复应当由不良信息主体(以下称为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一);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原件);

3.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二)。

(二)受理。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日内受理;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7天内补正。申请人未在7 天内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按期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补正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三)确认。我局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附件三);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对申请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教育,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按异议处理期限处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作出信用修复确认并书面告知(附件四),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信用办。

四、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我局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法规安全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法规安全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我局自收到异议申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告知异议提出人。

五、责任履行

申请人发生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用修复申请行为的,将相关信息报送信用办,并作为今后从严审核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提示。

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六、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江永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2:信用修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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