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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2023-06-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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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对稳定耕地使用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3县农业农村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起草了实施方案草案4月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有关内容再次进行细化修改,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县市监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23年4月24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享受补贴的农民或集体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双季稻补贴对象为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主体。

(二)补贴范围和依据。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及上年度实际种植的双季稻总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未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存在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情况,应在确权耕地面积基础上予以核减。

(三)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为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面积的补贴。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江永县耕地地力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方案》提出,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为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面积的补贴。

《方案》列出了耕地地力补贴发放的负面清单,强调7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五、新老政策差异

此前,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办发〔2015〕14号)补贴标准为:在国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依据之前,我县仍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每年的双季稻播种面积作为发放依据。2015年,根据2014年的计税面积、双季稻种植面积及近三年双季稻补贴资金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的权重,测算确定我县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本《方案》补贴标准为: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为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面积的补贴。即新政策不再以老政策中的计税面积为基础,而是以耕地确权到户面积为基础。

此外,新政策规定了新的补贴负面清单,将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等从补贴范围内剔除。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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