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双季稻生产的倾斜力度支持,确保补贴资金按时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起草必要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对稳定耕地使用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三、起草主要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1.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享受补贴的农民或集体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双季稻补贴对象为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主体。
2.补贴范围和依据。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及上年度实际种植的双季稻总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未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存在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情况,应在确权耕地面积基础上予以核减。
3.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为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面积的补贴。
4.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