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急需加强森林火源管理。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划定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的区域加强森林火源管理,特起草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二)该文件由县林业局起草,提交江永县司法局合法性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性审查,呈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确定森林禁火时期: 全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禁火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明确森林防火地域: 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制定禁火措施:
1、禁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稻草、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烧烤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严禁放“孔明灯”等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2、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护巡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尤其是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根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在场不予以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5、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江永县森林火警电话:119,江永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5723773,江永县林业局电话:0746-5722481。
江永县林业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