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4-2785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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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R—2024—00002
江永政函〔2024〕27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全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禁火时间为每年8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在禁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稻草、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烧烤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燃放“孔明灯”;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护巡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尤其是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林缘边与居民区交界处等重点区域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根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乡镇政府。县森林火警电话:119,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5723773,县林业局电话:0746-5722481。
八、该通告自2024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