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要求在重要渔业水域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持水生生物多样性,提高资源环境保护公共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制定本公告。
二、 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通告。
该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市监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呈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文件主要内容
禁捕水域及期限:禁渔范围包括江永县境内的永明河、桃川河,其中永明河从县城幸福桥至西门桥河段为永久性禁渔区。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捕捞行为形式: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除外)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2日发布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江永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特点
(一)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水域和时间划定的问题: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规定,从2017年开始,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和扩大禁渔范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湘资沅澧“四水”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禁渔区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自2021年1月1日起)。珠江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十年禁渔”外(不在全省长江禁渔县市区名单)县市区禁渔区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而江永县在长江“十年禁渔”县市区外。
(二)关于禁渔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明确规定,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可视锚鱼等探鱼设备纳入全省禁用渔具范围的通告》(湘农发〔2021〕22号)明确规定,可视锚鱼等探鱼设备为全省禁用渔具。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休闲垂钓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新老政策差异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湘政函〔2013〕72号)文件,2017年4月12日发布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江永政发〔2017〕10号)禁渔时间定为每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本次发布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将禁渔时间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