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50003/2022-24566 发文日期: 2022-06-20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政发〔2022〕8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2022-06-20 08:54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 【字体:   


                                               JYDR—20
2200007



江永政发〔20228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江永县境内的永明河、桃川河,其中永明河从县城幸福桥至西门桥河段为永久性禁渔区。

二、禁渔时间: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四、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除外)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相互转告,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服从指挥和管理,并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746-5730815(县农业农村局),0746-5752619(县市监局)。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2日发布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江永政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