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相关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发〔2014〕26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参保范围、基金筹集构成、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与运营、基金监督、、经办管理与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财政保障十四大内容。
四、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一个月内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600元/人。二是鼓励参保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4元。三是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对全部完成资格认证工作的,给予该村1元/人的认证工作补助。四是财政保障。丧葬补助制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江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