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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1-21908 发文日期: 2021-03-21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JYDR-2021-0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政发〔2021〕8号
江永政发〔2021〕8号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1-03-21 16:09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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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发〔20218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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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精神,继续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全面建成更加公平、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1.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2.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分级给予补贴。对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人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年缴纳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选择年缴纳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年缴纳2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选择年缴纳3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为特别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满60周岁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社局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县人社局凭《残疾人证》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困人员,由卫健部门认定,县人社局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返贫致贫人员,由县扶贫办认定,县人社局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认定,县人社局审核其参保身份并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参保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4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一个月内主动办理销登记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600元/人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各乡镇要在其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的1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鼓励对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人奖励按查实冒领、骗取城乡居养老金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

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宣传引导参保人主动下载利用“智慧人社APP”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对全部完成资格认证工作的,给予该村1元/人的认证工作补助。社保中心应每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部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范围之内,设专账核算。

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出后,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县人社局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违规投资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人社局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参保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和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等工作。税务主要负责受理缴费申报和保费征收等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民政局主要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主要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县卫健局主要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困人员有关信息工作。社保中心要按内部控制要求,配齐配足各岗位所需工作人员。

乡镇要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和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社区)村委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社区)村委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代收费款,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

十二、金融服务

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满足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服务机构。确定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后,县人社局应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财政保障

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政府代缴资金、丧葬补助制度所需资金、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定期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奖代补制度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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