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表单位: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二、文件名称:《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三、制定目的及依据:
1、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适用范围和重点内容:
1、范围:
江永县行政区域内。
2、内容:
(一)、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
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拟稿本部门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蒋善才
联系电话:0746572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