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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50003/2019-1753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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