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1-2175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JYDR—2021—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江永政发〔2021〕3号 |
江永政发〔2021〕3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巩固“创国卫”“创省文”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规定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禁燃”具体范围:
1.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等场所。
2.潇浦镇辖区县城四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城中村:消江村、唐家村、陈家街村、三元宫村、何家村、江丰村等6个村的县城建成区范围。
三、从2021年2月6日起,在“禁燃”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四、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法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县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为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提供线索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46-5722197)
六、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2月6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