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06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4年3月超出审批红线范围占用江永县兰溪瑶族乡勾蓝瑶村集体土地1820.3平方米用于建设勾蓝瑶写生研学基地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询问笔录(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
5.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卢慧敏);
6.自然资源询问笔录(证人)(江永县兰溪勾蓝瑶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7.营业执照(江永县兰溪勾蓝瑶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8.本案证人、江永县兰溪勾蓝瑶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欧阳明俊)
9.江永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同意勾蓝瑶艺术创作基地备案的通知》(江永发改审【2022】123);
10.江永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变更“勾蓝瑶艺术创作基地”项目名称证明》(江永发改审【2022】160号);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11252022B01779)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JY23002号);
13.规划红线图;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G23044号、建字第JG23045号、建字第JG23046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三本,分别是(湘(2025)江永县不动产权第0000908号、(湘(2025)江永县不动产权第0000909号、(湘(2025)江永县不动产权第0000912号);
16.现场勘测笔录;
1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18.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意见书;
19.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
20.永久基本农田等级认定意见书。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江永自然资责停字[2025]6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2025年6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永自然资罚告字[2025]6号)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永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6号),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部分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超出审批红线范围占用的182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永县兰溪瑶族乡勾蓝瑶村村委管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湖南勾蓝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江永县兰溪瑶族乡勾蓝瑶村集体土地1820.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156460元(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陆仟肆佰陆拾元整)(处罚标准:永久基本农田1132平方米×90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688.3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户名:江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账号:94311901300048****),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莫小明 杨帆
电 话:0746-5723196
地 址: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177号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