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06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永)应急罚〔202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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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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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永江永)应急罚〔2026〕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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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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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xx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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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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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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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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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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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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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6年10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江永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周xx租用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潇浦汽车站的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取证,周xx租用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潇浦汽车站仓库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已被公安部门扣押、没收。周xx和邓xx承认了江永县平云商店经营者周xx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1、10月20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当事人(周xx)经营场所;2、10月 20日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商店目前未经营烟花爆竹;3、公安局案件线索移交函,从公安局调取4张照片,证明周xx非法储存行为;4、10月16日司法局案件反馈意见,公安局对周xx的询问笔录,10月22日对周xx、邓xx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周xx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经营行为;5、周xx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周xx2025年12跃31日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所得;6、江永县xx商店营业执照,周xx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商店和身份的合法性,以上证据和笔录当事人分别签字认可,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机关予以采纳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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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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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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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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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叁拾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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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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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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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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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1月03日 |







湘公网安备 43112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