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06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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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永)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恭城县恭城镇正航汽车喷涂经营部
经营者:徐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32MA5QHN0C33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茶东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恭城县恭城镇正航汽车喷涂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部使用OBD解码器消除汽车故障码,导致汽车桂C8102U、湘MRS537进行现场检测前后两次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不一致,出现网红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徐迎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恭城县恭城镇正航汽车喷涂经营部;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经营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经营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徐迎波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经营部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的认可。
5.证据名称:桂C8102U《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5日、2025年8月26日;作出单位:江永县桃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前后两次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不一致。
6.证据名称:湘MRS53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5日、2025年8月26日;作出单位:江永县桃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车前后两次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不一致。
恭城县恭城镇正航汽车喷涂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罚款金额=机动车维修单位每辆机动车五千元×两辆车=10000元。经核算,我局决定对恭城县恭城镇正航汽车喷涂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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