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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0960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1-20 10:4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江永)字〔20253

当事人:黄明生

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12

地址:江永县松柏瑶族乡大同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3日对黄明生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猪场位于江永县大同村平桥,于2015年建成,2016年开始养殖生猪,猪舍共有两栋,每栋1140平方米,共计2280平方米,设计存栏1600头,目前存栏1800头,占地约4亩,总投资180万元现与江永温氏合作养殖。该养猪场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抽取畜禽粪污水排放到泥地贮存,形成水坑。你猪场存在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水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明生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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