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095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江永)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江永县桃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QT3485T
法人代表:毛世斌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桃川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0月14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指出在三部门双随抽查中,发现2024年江永县桃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桂JFL578、桂JM6061双怠速法,登录的额定转速与被检车辆实际不符:双排气管只插一根取样探头,检测过程数据发现,发动机转速异常;湘MJS682、桂JBP818,稳态工况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与车速数据逻辑不符,数据异常,油温未按照要求采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湘LB2250,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数据未完整体现整个检测过程(只有三次),登录的额定转速与被检车辆实际不符,油温未按照要求采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桂JGP719,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时车速未接近70km/h,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油温未按照要求采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而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2024年10月2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和江永分局执法人员对江永县桃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复核,上述问题基本属实。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并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