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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6-00751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9-01
名称: 江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永政复决字〔2026〕24号)
文号 :    
江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永政复决字〔2026〕24号)
  • 2026-09-01 11:42
  • 来源: 江永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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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复决字〔202624

江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冯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减免处罚金额,依法不予处罚或大幅减轻罚款金额

申请人称:本人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平日无任何交通违法前科,此次系首次接触机动车。2026年4月15日,我仅在无社会车辆、无行人的安全区域,短暂挪动机动车,行驶距离不足50米,并未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该行为未扰乱交通秩序,未造成任何交通安全隐患,也未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被申请人作出本次处罚,并非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也无路面监控、执法记录仪等直接有效证据,仅依据他人抖音平台举报视频认定违法事实,证据链条不完整,事实认定存在偏差。且交警在开具罚单过程中,未提前明确告知我罚款金额、对应的法律依据,也未充分听取我的陈述与申辩,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此次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违法恶意、未造成任何危害,被申请人直接处以1000元罚款,处罚金额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也不符合未成年人违法处罚的相关法律精神。

综上,本次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处罚裁量过重的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核查事实,撤销原处罚决定或作出不予处罚、减轻罚款的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单位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视频资料可以证实:2026年4月15日21时00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永县潇浦镇郊西路西门桥路段行驶的事实。其本人(母亲冯某陪同)在被通知到交通管理大队后对其行为无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

二、适用法律准确,过罚相当。王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但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给予从轻处罚,不予处罚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量罚适当;

三、程序合法。被答复人王某到江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处罚窗口接受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王某的陈述与申辩,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252900521410)并告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渠道,被处罚人王某当场签字确认,处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理由不成立。1、视频中申请人王某左手持点燃的香烟,右手掌握方向盘驾驶汽车,熟练程度足见其并非首次驾驶汽车;2、其驾驶的路段属于公共道路,具有社会危害性;3、其驾驶小型轿车的行为被上传至抖音平台上并被点播,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15日21时00分许,已满16周岁的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江永县潇浦镇郊西路西门桥路段行驶,并拍摄驾车视频上传抖音平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车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首先,关于本案违法事实及证据认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违法视频资料,可作为道路交通违法的处罚证据。案涉视频画面完整、内容清晰,能够直观、完整反映申请人无证驾驶、驾车吸烟、操控车辆行驶的全过程,结合申请人身份信息、无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登记信息等案卷材料,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固定本案违法事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以交警现场查获、路面监控或执法记录仪记录为唯一定案依据,申请人以无现场执法记录为由主张证据链条不完整、事实认定偏差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其次,关于案涉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经核查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已充分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最后,关于本案处罚裁量是否适当及未成年人处罚适用问题。行政处罚坚持合法裁量、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属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主体,但从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本案中,申请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属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本身即对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安全隐患,具备法定社会危害性;同时申请人主动拍摄违法驾驶视频并发布至网络平台公开传播,放任违法信息扩散,产生了不良社会示范效应,主观过错明显。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摘录第112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处于法定裁量区间合理范围,不存在畸重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交)行罚决字2026431125290052141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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