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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6-00752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9-01
名称: 江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永政复决字〔2026〕25号)
文号 :    
江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永政复决字〔2026〕25号)
  • 2026-09-01 11:44
  • 来源: 江永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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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复决字〔202625

江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甘某

法定代理人:何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对其无证驾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本人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年纪尚小,社会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认知浅薄。本次是生平第一次发生此类违法情形,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极小。二、申请人属于被执法人员忽悠、胁迫签字,并非自愿认罚,接受调查时,执法人员一开始就直接告知要罚款一千元,并用不签字就一直扣车的方式口头施压、诱导恐吓。申请人年纪小不懂法律,迫于压力无奈签字,该签字不是本人真实意愿,不能代表自愿认可处罚结果。三、本案定案证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整件事没有现场当场查获驾驶,仅仅是接到他人举报就开展调查。唯一的视频证据不是在申请人本人手机里找到,而是擅自调取查看申请人朋友的私人手机,没有经过本人和第三人同意,也没有正规执法文书,私自拷贝隐私视频。取证手段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程序违法,依照法律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四、行驶情节显著轻微,无任何社会危害 事发地点在空旷桥面,当时现场无人、无过往车辆。申请人只是短距离拐弯挪车,全程行驶距离不足100米,没有驶入城市主干公共道路,没有超速、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没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情节极其轻微。五、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初犯直接顶格罚款,处罚明显过重。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是未成年在校学生、首次犯错、情节轻微,却被直接处以1000元罚款,处罚明显过重,不符合人性化执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本次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取证违法、处罚过重,侵害未成年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本次罚款处罚、返还被扣车辆、消除违法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单位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视频资料可以证实:2026年4月15日21时04分许,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永县潇浦镇郊西路西门桥路段行驶的事实。其本人在被通知到交通管理大队后对其行为无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

二、适用法律准确,过罚相当。甘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但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给予从轻处罚,不予处罚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量罚适当;

三、程序合法。被答复人甘某到江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处罚窗口接受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甘某的陈述与申辩,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渠道,被处罚人甘某当场签字确认,处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甘某的申请理由不成立。1、视频中申请人甘某一边抽烟一边驾驶汽车在桥上掉头,熟练程度足见其并非首次驾驶汽车;2、其驾驶的路段属于公共道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3、其驾驶小型轿车的行为被上传至抖音平台上并被点播,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15日21时04分许,已满16周岁的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江永县潇浦镇郊西路西门桥路段行驶,驾车时王某拿手机拍摄了视频。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车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被扣小车已返还。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15日21时04分许,驾驶小型轿车在江永县潇浦镇郊西路西门桥路段行驶,该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关于“认知能力有限、系初犯偶犯”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免除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执法人员忽悠、胁迫签字,并非自愿认罚”的主张。经查,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制作了相应的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签字过程中存在受胁迫、欺诈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对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定案证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主张。本案中,首先,该视频内容反映的是申请人在公共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范畴。交警调取该视频系出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直接需要,具有合法的执法目的和必要性。其次,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来看,涉案视频系由申请人朋友王某主动、自愿将手机交由执法人员查看并提供,并非执法人员采取窃取、强行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或相关知情人员自愿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属于合法的取证方式。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仅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视频资料,并未超出执法必要范围去窥探、复制或传播手机内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聊天记录、照片等其他个人隐私信息。该取证行为未侵害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被申请人从申请人朋友王某手机中调取驾车视频的过程合法、正当,该视频资料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违法事实的依据。申请人关于该证据系侵犯隐私获取、应当予以排除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驶情节显著轻微,无任何社会危害”及“处罚明显过重”的主张。申请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驾车视频被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平台,已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造成潜在威胁并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摘录第112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量罚幅度适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交)行罚决字202643112529005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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