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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1-00548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12-22
名称: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
文号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
  • 2025-12-22 16:43
  • 来源: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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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江永县乡村振兴局、江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蒋淼

机构地址:江永县潇浦镇印象城3栋14-16楼

电话:0746-5722551

邮编:425400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农业农村局加挂县乡村振兴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进乡村帮扶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牵头协调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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