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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期
  • 2024-12-31 09:12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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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

(总第62期)

1231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江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六项举措》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4〕8号JYDR—2024—01004.............(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划定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4〕3号JYDR—2024—00003.............(5)

发布政令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问:何德波

任:

副主任:顾万岳

 员:赵凤君

责任编辑:崔维艳

校对:顾万岳 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江永县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六项举措》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48

JYDR—2024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江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六项举措》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江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六项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1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在江永县范围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自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且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县财政部门其缴纳契税总额的100%购房人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解决购房业主子女入学学位。购房业主子女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按要求申请学位:一是小学一年级新生可申请房产所在地所属小学学位,县教育局按照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进行学位安置;二是初中七年级新生可申请县城范围内初中学校的微机派位(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地或户籍地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持有“潇湘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可享受我市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80万元、100万元相应提高至100万元、12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由60万元、70万元相应提高至70万元、80万元;既有住宅纳入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内的由职工家庭出资的改造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月。(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鼓励房企团购让利销售。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组团购买商品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团购合理合规让利销售,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分期缴纳土地价款。本措施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12个月内分次交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六、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通过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等措施,缩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全过程时限,确保新取得国有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1.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1

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与补贴对象:2024年7月27日后在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然人。

二、补贴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购房人,可享受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1.仅限于购买江永县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

2.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纳购房契税、维修基金。

3.网签备案且缴纳契税的时间必须在20247月27日之后

三、补贴方式:先缴后补,购房补贴由住建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审核完后,报县财政统一支付至购房业主。

四、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财政补贴申请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帐号(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1.坚持便民便利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2.设置便民服务专窗。县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设置购房财政补贴服务专窗,由项目销售方统一汇总,递交申领购房财政补贴所需资料到服务专窗,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县财政将补贴资金转入购房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购买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县税务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相关退款证明才能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七、责任追究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




2

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售方

(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合同网签时间

合同备案时间

合同编号

缴纳契税时间

实缴契税

金额(元)

契税完税证号

申请财政

补贴金额

⠂  ⠂  ⠂  ⠂  ⠂  分(¥:           >

银行卡开户名(购房人)

个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购买江永县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条件,并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税务部门

经办人:                                     (公 章)

                                              年

住建部门

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 

江永人民政府

关于江永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划定

江永政发〔20243

JYDR—202400003


为科学做好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下同)有序焚烧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就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

(一)县城禁烧区: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楼界内及边缘3公里范围内,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范围:包括潇浦镇塘背社区麒麟社区四方井社区永新社区凤凰社区接龙桥村石角村

(二)高速S81沿线两侧各1000米,途径:松柏瑶族乡的黄甲岭社区石岭村莲花岗村大同村三脉下村

(三)国道G538沿线两侧各300米,途径:

1.上江圩镇的上江圩社区呼家村新华村甘益村锦江村龙田村

2.潇浦镇的永新社区工业园社区凤凰社区。

(四)省道S325沿线两侧各300米,途径:

1.潇浦镇的层山、接龙桥、溪美村、允山社区、枇杷井村、上村、团结村、上界头团结

2.夏层铺镇的东铺村、夏层铺社区、高家村、李家村、上甘棠村、下甘棠村。

3.桃川镇的周宅村、建安亭、桃源社区里川村、富美村。

4.粗石江镇的宋村、叠楼、道塘、粗石江社区、光明村。

(五)省道S239沿线两侧各300米,途径:

1.潇浦镇的四方井社区、塘背社区。

2.千家峒瑶族乡的凤岩山村大远村古龙社区刘家庄村

(六)全县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所在区域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八)在禁烧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限烧区范围

(一)限烧区范围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

(二)限烧要求:在限烧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期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其他时段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秸秆焚烧,并严格控制焚烧规模,减少烟尘产生。

三、保障措施

(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江永政发〔2019〕20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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