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何明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12
地址:松柏乡南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对你经营的猪场周边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何明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12,联系电话:135xxxx4921 ,初中文化,家庭住址:江永县松柏瑶族乡大同村 ;从事养殖和种植工作。2、何明生经营的两个猪场,一个在松柏乡南岭村、另一个在松柏乡黄家村;南岭的猪场是2012年建成的,设计存栏一千二百头,目前实际存栏一千二百头,2024年3月进苗,和江永温氏公司合作养殖,占地面积约5亩,总投资约一百一十万元;黄家村的猪场是2014年建成,设计规模一千五百头,目前实际一千五百头,2024年4月底进的猪苗,和江永温氏公司合作养殖,占地约8亩,总投资两百多万元。3、南岭的猪场建有发酵床1个60米长,5米宽,沉淀池1个里面分了四隔,约一百立方米,干湿分离机一台;黄家村的猪场发酵床1个76米长,5米宽,沉淀池1个有130立方米,干湿分离机1台 。4、你未正常运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于2024年6月10至2024年6月26日先后用湘M41687罐车将猪粪水拉至松柏瑶族乡大同种猪场对面路旁,再接通管道将猪粪排放周边果园内两个未做防渗的泥坑内贮存,因未做防渗,泥坑内的猪粪水渗漏至外环境。第一个泥坑是2024年6月10日的前几天叫挖机挖了约十多米宽、三十米长、一米高;第二个坑大概是2024年6月21日叫挖机来挖的,约3米宽、30米长、一米高;2024年6月10至2024年6月26日先后大概倾倒了有12车,每车大概13立方米,共计169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何明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4]10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之规定,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对何明生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