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1-0033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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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永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自然资规罚字〔2021〕6号
被处罚告知人:唐拥军、张田英
被处罚人地址:江永县粗石江镇新市场
当事人:唐拥军;性别:男;年龄:57岁;
身份证号码:430426XXXXXXXXXX12
经查实,你户在江永县粗石江镇新市场建设的建筑物,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违规超层、超面积建设1302.21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该工程项目的影像照片、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县自然资源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你户在江永县粗石江镇新市场建设的建筑物,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户你补办建筑物超层、超面积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2、对你户处以超层、超面积建设部分工程造价7%的处罚。根据2021年3月22日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编号:志成估字[2021]第0119AVLAX),对唐拥军、张田英在江永县粗石江镇新市场建设的建筑物违规超层、超面积建设的1302.21平方米建筑物,处以工程造价总价为1291792.0元百分之七的行政处罚,即1291792.0元×7%=90425.0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受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司法局或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本局地址:江永县永阳路177号 邮政编码:4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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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