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011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医疗保障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江永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政策告知书
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利用社保卡、医保卡套现;
3.不准违规留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4.不准串换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医保结算;
5.不准扩大个人账户刷卡服务范围;
6.不准开展社保卡、医保卡变相促销和诱导消费活动;
7.不准违规超量供应药品;
8.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9.不准重复收费、多收费。
参保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提供社保卡、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药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责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刷社保卡、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8.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1.责令改正,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
3.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处2至5倍罚款,并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4.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再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处应缴数额1到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1至3倍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江永县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行动重点检查内容
(一)协议医疗机构: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9.重点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肿瘤放化疗、移植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中医治疗以及其他高频度、高用量、高收费项目。
(二)零售药店
协议零售药店药品的进销存台账,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0746-5726457
投诉举报邮箱:m1348747810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