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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0-00117 发文日期: 2020-08-21 发布机构: 江永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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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政策告知书
  • 2020-08-21 09:48
  • 来源: 江永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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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政策告知书

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利用社保卡医保卡套现;

3.不准违规留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4.不准串换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医保结算;

5.不准扩大个人账户刷卡服务范围;

6.不准开展社保卡医保卡变相促销和诱导消费活动;

7.不准违规超量供应药品;

8.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9.不准重复收费多收费。

参保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提供社保卡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药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责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刷社保卡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8.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责任

.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1.责令改正,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

3.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处2至5倍罚款,并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4.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再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处应缴数额1到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1至3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江永县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行动重点检查内容

(一)协议医疗机构: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8.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9.重点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肿瘤放化疗移植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中医治疗以及其他高频度高用量高收费项目。

(二)零售药店

协议零售药店药品的进销存台账,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0746-5726457

投诉举报邮箱:m134874781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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