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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0-00422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潇浦镇 发文日期: 2020-11-16
名称: 潇浦镇人民政府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文号 :    
潇浦镇人民政府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 2020-11-16 15:50
  • 来源: 政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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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潇浦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特制订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第三条 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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