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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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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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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经实地初步核查,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的权利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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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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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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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违法案件后,经实地初核,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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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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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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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3、执行环节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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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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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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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予以公告并责令限期拆除,告知拆除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陈诉或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送达: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强制拆除。
5、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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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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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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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书面材料上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同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申请符合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环节责任: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公众场合或行政网站上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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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开工前现场放样、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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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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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执行环节责任:按照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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