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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00579 发文日期: 2022-09-22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永)字[2022] 14号
  • 2022-09-22 16:4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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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江永)字[2022] 14号
永州安登利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L75T693
法人代表:王新刚
法人身份证:3205xx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利田大道001号标准厂房A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江永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2年8月18日对永州安登利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总投资90万元年产600万只变压器建设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并已经生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 9月6 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2]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9月1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认错态度好,整改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决定对永州安登利电子有限公司减轻处罚。永州安登利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2]9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州安登利电子有限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州市河东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印章)
                                 2022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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