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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00567 发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6-01 17:0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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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江永)罚字[2022] 7 号
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1E
法定代表人 :霍海勇
公民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14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采石场建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从2020年开始建设,到2022年2月份设施设备安装基本完成,3月份开始调试设备,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 5月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2]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下达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022年6月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采石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霍海勇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2]2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采石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永县桃川镇社头村木脑山采石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州市河东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XXXXXXXXXXXXX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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