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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00508 发文日期: 2022-02-09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永)罚字[2022]4号
  • 2022-02-09 15:5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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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江永)罚字[2022]4号

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PLCX04D

法定代表人:丁爱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滨河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江永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年9月8日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永铜山岭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投资约4.5亿元的江永铜山岭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1]2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我局在2021年915下达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0222月8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公司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1]21)》、《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州市河东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0041175373001666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江永晟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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