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1-0041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江永)字[2021]8号
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3293829058
法定代表人:刘艳君
公民身份号码:432930XXXXXXXXXX72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允山社区原高泽源水泥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二轮次现场交叉执法检查交办问题核查组现场核查,发现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部分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露天堆存;原料场未清扫、洒水,进料口无降尘措施,区间粉尘排放严重,地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 2021] 4号)告知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1年3月31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 2021] 4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州市河东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0041175373001666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江永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印章)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