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032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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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环罚字[2020]16号
麦启双:
公民身份号码:_452428XXXXXXXXXX17
地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龙头村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江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 2020年6月24日对麦启双猪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猪场于2018年12月建成并开始养殖,现有存栏猪1800头;其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粪污水外流,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 2020] 1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我局在下达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020年9月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麦启双积极整改、认错态度好。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 2020] 17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
户名:江永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 73890104000443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印章)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