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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0970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3-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3-27 09:5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江永县允山顺风养殖猪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1125MABXF6JD2U

法人代表:胡国松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玉井村一组07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永县允山顺风养殖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猪场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玉井村一组071号,于2017年5月建成,设计规模1000头,2024年8月在原猪舍旁新建1栋设计1400头存栏,两栋猪舍共计设计2400头,其中新的猪舍于2024年9月1日进苗1350头,老的猪舍是2024年10月8日进苗1280头,目前实际存栏共计2630头,与江永双胞胎潇浦服务部合作养殖,猪场占地约8亩,总投资220万元;猪场用5条泥沟,其中两条20米长,另外两条约10米长,其中一条短的不到10米,都是1米宽,1.5米深来存放猪粪;猪场因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置畜禽粪污水,用管道排放畜禽粪污水至泥沟内,排放并贮存畜禽粪污水的泥沟距离鱼塘直线几十米,鱼塘成黑色,鱼正在死亡你猪场存在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7作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4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4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13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我局决定江永县允山顺风养殖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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