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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0969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3-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3-27 09:4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平

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17

地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下源村024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永县粗石江镇城下村陈平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开始,陈平租赁李润廉猪场进行生猪养殖,猪场位于江永县粗石江镇城下村,猪场设计规模一千头,目前空栏,于2024年12月31日出栏,占地约7亩,总投资主要是租金加上运行费大概一年23万。猪场的猪粪交给果园地周亿冬用不规范的泥坑存放,抽到果园地山坡上共有18条用猪粪浇灌的痕迹和部分猪粪囤积,猪场的粪污水流至下游田地囤积了长约十多米,宽四十公分的污水渍你猪场存在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7作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5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5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13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我局决定陈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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