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50003/2024-00916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永)字[2024]5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永)字[2024]5号
  • 2024-07-18 16:0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某娜
公民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xx9
地址: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9日对你猪场周边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日开始租赁徐义龙猪场进行生猪养殖,猪场位于江永县桃川镇建安亭村徐家,猪场大概是2016建成并投养,设计规模两千头,目前实际存栏约两千头,今年5月30日进苗,和江永温氏公司合作养殖,占地大概5亩,总投资120万左右。3、设施建有发酵床1个(70米长、5.5米宽、1米高)共计385立方,沉淀池2个共计270平方;4,猪场用管道将纳污池畜禽粪污水抽至猪场前荒地开挖的一个约30米长,8米宽,50公分深,未做防渗的泥坑内存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兰柳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4] 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案审会讨论拟对你猪场做出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