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2-0042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上江圩镇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上江圩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上江圩镇人民政府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人员
蒋建华 12071700004
杨荣亮 12071900035
三、执法职责
(一)负责行使投资建设、市场服务、食品药品、科教文卫、市政公用、交通城管、社会事务、涉农事务、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办县直部门委托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执法权限
行使上江圩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市场服务、食品药品、科教文卫、市政公用、交通城管、社会事务、涉农事务、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六、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发。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七、救济途径
(一)拨打监督电话:0746-5871032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永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