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2019-00238 发文日期: 2019-04-26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
  • 2019-04-26 16:07
  • 来源: 司法局
  • 作者:
  • 【字体:   

 

 

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代理权的正确行使,规范我县的公民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被委托为代理人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以公民身份被委托为代理人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公民以近亲属名义出庭代理或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明。

三、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四、社区、单位应当审慎推荐公民参与诉讼,不得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人员担任代理人。

社区、单位推荐公民参与诉讼的,社区、单位必须对所推荐的公民有充分的了解,并了解被推荐的公民是否因参与诉讼获取利益,不得应当事人的要求盲目推荐。

社区、单位出具推荐函推荐公民参与诉讼的,应在推荐函中说明推荐理由。对未说明推荐理由的推荐函,人民法院应退回社区、单位重新出具。

五、一切有偿的公民代理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偿公民代理活动的,由县监察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多次从事公民代理活动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人民法院应书面通报给监察委员会、政法委、组织部及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应对其占用工作时间多次从事公民代理活动的行为予以诫勉谈话。对未履行相应请假手续,脱岗从事公民代理活动的,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六、公民没有取得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停止执业的处罚。

人民法院对执业律师违法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应予释明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司法行政机关及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八、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永县委政法委员会           江永县监察委员会

 

 

江永县人民法院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江永县公安局                      江永县司法局

 

                                   2019年3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3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8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8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8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8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7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32条第11项  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0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55条第11项  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11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13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55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11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13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7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1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准予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组通字[2017]22号):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