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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市监稽查〔2020〕7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局“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交办,是指省局将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督办,是指省局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执法监督而实施的督促、指导、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交办,包括以下情形:
(一)省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而将案件线索转给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报请省局管辖或指定管辖,省局根据具体案情再明确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三)省局已立案案件,因案情需要将案件移交下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由省局相关内设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局承办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由省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违法行为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跨市、州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省内的省级分支
机构、派出机构,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本省内的中央企业总部,股份制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价格、收费行政处罚案件;
(四) 省局认为有必要由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根据省局“三定”方案,有执法办案职责的处(局)(下称执法办案处室)是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的承办机构;没有执法办案职责的处(局)(下称非执法办案处室),有行政处罚案件线索需要交办的,视情况可以直接交办或转由执法稽查局交办。但是,属于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需处理的相关业务,不得移交执法稽查局。
非执法办案处室(局),请求执法稽查局交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办行政处罚案件商请函;
(二)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
执法稽查局在收到《交办行政处罚案件商请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或自己承办。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省局移交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的,应当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和相关证据。有具名举报人的,还应当向具名举报人出具《案件线索移交告知书》。
按“三定”规定有执法办案职责的省局各内设机构,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台账》,对本机构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予以管理。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省局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再交由特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应当出具《确定管辖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省局将已立案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应当出具《案件交办通知书》。
第九条 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案件,被投诉、举报到省局,省局需要进行督办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省局督办的;
(三)市州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诉、举报到省局,请求省局监督,需要省局督办的;
(四)下级报请、要求督办的;
(五)省局认为需要督办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督办行政处罚案件,根据省局“三定”方案,由有相应执法办案职责的处(局)承办;没有执法办案职责的处(局)有案件需要督办的,提请省局执法稽查局承办。
督办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与省局政策法规处会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办案机关案情汇报;
(二)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三)听取举报人、当事人、申诉人的意见,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下发《行政处罚案件督办意见书》。督办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督办意见书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督办的,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办理。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责令办案机关纠正或直接下发《行政处罚纠正决定书》。
第十四条 省局交办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程序予以督办。
第十五条 督办案件办结后,督办机构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各方当事人,没有准确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省局交办、督办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结后10日内,应当向省局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并附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省局应当对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执法考评和执法办案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交办、督办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又没有向省局说明充分理由的,省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纪委监委。
第十八条 对交办、督办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的,省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机关通报其执法过错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省局承办案件交办、督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州、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告知书
3.交办行政处罚案件商请函
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登记台账
附件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湘市监案移字(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提供的 ① 案件线索。根据 ② ,我局决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给你单位依法查处,并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附件:相关线索和证据
(单位)
(印 章)
年 月 日
注:①是指案由或案件名称;
②是指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
附件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线索移交告知书
湘市监案告字(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供的 ① 案件线索。根据 ②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决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给 ③ 调查,由其依法处理。
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单位)
(印 章)
年 月 日
注:①是指案由或案件名称;
②是指案件线索移送的规定;
③是指案件线索接收单位名称。
附件3
交办行政处罚案件商请函
执法稽查局:
我处(局) ① ,根据省局“三定”职责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你局,请你局调查处理或将案件线索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
(处、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①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例如监督抽检、日常监管、巡查等。
附件4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线索登记台账
序号 |
线索来源 |
线索提供人 (举报人) |
收到时间 |
涉嫌违法行为 |
被举报人 |
接受单位及转办情况 |
处理结果 |
回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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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