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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0118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10-0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字〔2019〕47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字〔2019〕47号)
  • 2019-10-09 15:45
  •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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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市监案处字201947

当事人:江永县白水桥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125MA4PC7984Y       

住所(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瀟浦镇永明东路(白水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永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1125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158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瀟浦镇永明东路(白水桥头)                    

2019年7月22日,我局市场股座机0746-5752611接到匿名电话,称在江永县城有三家店子销售有假牛栏山酒,在白水桥头第一家小卖部,糖厂路口的开心果果店,金地广场双虎家私旁小卖部,这三家店销售的瓶盖上标的是01-A-71,请调查处理。我局当日对江永县白水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瓶盖上标的是01-A-71标记牛栏山陈酿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店销售的8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瓶盖上标有:201901092 03-A-71,装酒纸箱上标有:合格20190109A3等字样)进行扣押。    

当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认定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19年7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淘宝网站上的一家网名是:“人间何处难忘酒”的网店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10件(每件12瓶)外包装上标有生产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瓶盖上标有:201901092 03-A-71,装酒纸箱上标有:合格20190109A3等字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订单编号:455204227477536420,支付宝交易号:2019052322001102061037210484,每件价格是人民币69元,购买金额计人民币690元。已销售3件零2瓶(38瓶),另有82瓶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的销售价有1件是人民币144元销售,另有26瓶是零售价人民币15元销售计人民币390元,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34元。其违法所得计算:144元-69元=75元;390元-(进价69元÷12瓶=5.75×26瓶=149.5元)=240.5元,违法所得合计金额是人民币315.5元。违法经营额计算:销售价有1件(每件12瓶)是人民币144元;其余9件X12瓶=108瓶X15元=1620元,加上1件144元,合计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764元。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祁阳京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兴华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牛栏山42度500ML陈酿白酒,批号:20190109203—A-71,数量82瓶,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 、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当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制作的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情况;             

2、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证明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销售有: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牛栏山陈酿白酒,瓶盖上标的是201901092 03-A-71”字样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

3、我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证明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身份、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及对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所作出的鉴定证明合法有效;

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网上购物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

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买“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时间、价格、数量及销售价格、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网上购物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动资格及进货来源方式等事实。

20199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江永市监处[2019]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曾经在“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江永县总代理处购进并销售了这款白酒,知道正规渠道购进价及销售价,当事人在明知购进价格相差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在网上购买低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


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一百二十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标准:(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证明,本着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捌拾贰瓶;

  3、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永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73890104000443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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