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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19-00269 分类:
发文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12-31
名称: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
文号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
  • 2019-12-31 11:57
  • 来源: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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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市监发〔20192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修订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5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低风险食品的具体类别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鼓励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的目录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负责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负责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等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三)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四)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以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式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副本应当与正本各项许可内容保持一致,还应当载明食品品种明细。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由湘小作坊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内容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

(二)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三)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四)住所;

(五)生产地址名称文字性变更;

(六)食品类别;

(七)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八)生产地址迁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及时注销原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食品类别、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等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或生产地址迁址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许可被注销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混业经营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根据主营业态和主营种类,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申请人业态并依法办理相应许可。

仅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36日公布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湘食药监发﹝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5.食品安全承诺书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式样


附件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                      

评价项目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存在问题

一、管理职责

*1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经营者(负责人)应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组织内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合格

□ 不合格

2

在加工场所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合格

□ 不合格

*3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清洗消毒卫生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 合格

□ 不合格

二、生产与加工场所

4

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预留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位置。

□ 合格

□ 不合格

*5

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水冲式。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禽畜。

□ 合格

□ 不合格

二、生产与加工场所

*6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 合格

□ 不合格

*7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 合格

□ 不合格

*8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无霉变,顶部建造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窗户内窗台便于清洁。

□ 合格

□ 不合格

9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 合格

□ 不合格

10

生产加工场所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更衣、消毒设施。

□ 合格

□ 不合格

三、设施与

设备

1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密闭的、防渗漏的、专用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 合格

□ 不合格

1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排汽等设施。

□ 合格

□ 不合格

13

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存放;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 合格

□ 不合格

14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 合格

□ 不合格

*15

具备良好的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 合格

□ 不合格

三、设施与

设备

*16

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器具和卫生防护措施。

□ 合格

□ 不合格

17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便于清洗和消毒。

□ 合格

□ 不合格

四、加工过程控制

18

具有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文件。

□ 合格

□ 不合格

*19

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

□ 合格

□ 不合格

20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料熟料加工区域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 合格

□ 不合格

*21

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合格

□ 不合格

*2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使用量程、精度符合称量需要且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量工具称量。

□ 合格

□ 不合格

23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标记并分开使用。

24

选用食品用洗涤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并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合格

□ 不合格

五、人员要求

2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合格

□ 不合格

26

从业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保持个人卫生。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 合格

□ 不合格

六、台账要求

27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 合格

□ 不合格

28

建立生产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 合格

□ 不合格

29

应当建立批发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批发日期等内容。

□ 合格

□ 不合格

30

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等内容。

□ 合格

□ 不合格

31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合格

不合格

七、包装与标识

32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合格

不合格

33

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合格

不合格

八、贮存与运输

34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合格

不合格

35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无毒无害专用容器,并有防护措施。

合格

不合格

九、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6

新办、新增类别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提交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合格

不合格

现场评价共计查出:关键项     项不合格,一般项     项不合格,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签名: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

                                                          

备注:1.本评价表分为9个部分,共36个核查条款,其关键条款12项,序号前标注“*”为关键项。每项条款的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条款累计不超过6项(含6项)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关键项有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一般项不合格累计超过6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2.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按照类别分别填写本核查记录表。


附件2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首次                 □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或签字)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小作坊名称

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一致

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

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一致

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与营业执照注册号一致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未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与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一致

生产地址

湖南省             市(州)               区(县)

     乡(镇)        村(路、街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固定资产(万元)

建筑面积(m2

从业人数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如:生产加工地址

备注:

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的填写以上变更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专业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注:具体填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

多类别、多品种不同加工工艺的分别填写。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序号

添加剂名称

食品名称

添加剂作用

使用量

ɡ/kg

备注:1食品名称是指食品添加剂所加入的食品;2使用量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范围。


六、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设备、设施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本编号

1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2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3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6

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7

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其他管理制度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项目

原核准/申请许可事项

(逐项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只填写变更事项)

小作坊名称

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

住所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其他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申请变更原因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经营者姓名(负责人)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许可证编号

住所

生产地址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

补办

原因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5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三、不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

四、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八、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九、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不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二、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三、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四、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附件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式样

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正本为A3纸张规格大小,副本为A4纸张规格大小。各地应按照省局提供的电子模板印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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