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4-0077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人社监罚字〔2024〕7号
被处罚单位: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R69Y10T
法定代表人:周颖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街道105号
2024年5月21日起,我局陆续接到关于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投诉。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调查,你公司实际负责人舒德兵、后勤主管熊劲松和记工负责人钟顺礼核实,确认你公司拖欠李志祥等113人1004275元工资。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永人社监令字〔2024〕25号),限你公司接到该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全额支付李志祥等113人1004275元工资,你公司逾期未改正。2024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人社监告字〔2024〕8号),在告知书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亦未支付李志祥等113人的1004275元工资。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核实欠薪情况后提供的《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薪汇总表》、李志祥等劳动者的调查询问笔录、后勤主管熊劲松和记工负责人钟顺礼的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永人社监令字〔2024〕2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永人社监令字〔2024〕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人社监告字〔2024〕8号)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本机关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永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84014100000000016,开户行: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军武、朱少春
联系电话:0746-5751680
联系地址:湖南省江永县龙溪路99号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