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018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千家峒乡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千家峒瑶族乡行政裁决权力清单
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裁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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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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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名称 |
裁决种类 |
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及 内容 |
法定裁决主体 |
具体承办机构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终局裁决 |
其他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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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周记勇与周德养争议的纠纷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书 |
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1、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第十四条 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乡级政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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