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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4-01070 发文日期: 2023-06-03 发布机构: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06-03 08:25
  • 来源: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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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站室:

现将《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363日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农业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江永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平台、江永县人民政府网、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办事服务指南,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等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主动将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动态管理,对本机关内不再从事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或已过有效期的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收回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二)强化事中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在县农业农村局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强化事后公开。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开展行政执法情况,并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指引,制定本级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文本,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二)规范音像记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结合本机关执法实际,建立健全本机关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详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江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决定。本局法规股为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各项工作。

(二)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按照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置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我局配置2名法制审核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三)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过听证程序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重新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

(四)严格法制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本局法规股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实施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六)规范法制审核流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全区统一的法制审核流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机关送审核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七)强化法制审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规股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局长谭宏志为组长、党组书记何景发为政委、分管副局长唐文胜为副组长、其他副局长及法规股人员为成员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体系。根据本机关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管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件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管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加强本系统“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或业务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监督检查。“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规问责。

(六)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1:⠼/span>江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

附件2:⠼/span>江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附件1:江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

法制审核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职务

毕业院校及

专业

联系方式

唐文胜

1973.11

本科

副局长

湖南农业大学 ⠼/span>园艺

13974628436

何秋平

1991.07

本科

湖南师范大学 ⠼/span>汉语言文学

18674623063


附件2:江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依据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备注

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拟实施听证的行政许可

审核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期限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拟作出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审核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审核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期限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的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吊销许可证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3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三条、

查封经营场所使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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