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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1-00594 发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2019-12-10 17:22
  • 来源: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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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

农业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

依法开展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四、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五、承办机构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六、审批机构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七、承办单位

受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由江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八、办理流程

见附件: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九、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监督方式和投诉举报

1、监督方式:法规股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定期进行案卷评查。

2、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46-5722551

十一、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二、处罚结果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十三、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办公时间

(一)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00

(二)其他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十五、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地点: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60

(二)电话:0746-5730815

附件: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流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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