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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0-01107 发文日期: 2020-10-10 发布机构: 江永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条件及流程
  • 2020-10-10 16:01
  •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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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残疾证、医院诊断、法院判决以及宣告死亡或失踪文书、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文书、逮捕相关文书等。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要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中签署查验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告知乡镇儿童督导员。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应当终止的情形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的;失联、失踪父母重新出现的;父母死亡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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