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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00843 发文日期: 2022-03-23 发布机构: 江永县林业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 2022-03-23 15:21
  • 来源: 江永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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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实施部门

江永县林业局

四、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五、申办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清单。

六、执法流程

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细化办理程序。

七、办理期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湖南省林业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十一、救济渠道

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林业局或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监督、投诉电话:07465722481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电话:07465727921

地址:江永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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