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教发〔2022〕21号
江永县教育系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县教育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增强局机关干部、全县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关于印发《江永县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考核指标(2022版)》的通知》、《江永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江永信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江永县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全县各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教职员工。
二、分级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
教育征信体系信用信息级别评价采用百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信用等级设置为五级。
1.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分以上;
2.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100分;
3.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95分;
4.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84分;
5.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60分以下。
(二)信用评定标准
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100分,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评定程序
县教育局信用等级评定暂由县教育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责任股室共同组织实施。
四、结果运用及奖惩办法
(一)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A级,下同)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C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二)对个人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2.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宣传表彰。
3.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2.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4.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四)对个人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实施本办法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2.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属一般教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信用信息管理
县教育局将各学校及局机关干部职工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至信用永州平台。同时,重视整合政府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县教育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的资源支撑,作为部门监管联动、提高监管合力的重要保障。
六、附注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附件:1.江永县教育局干部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江永县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教职员工信用信息 评价标准
江永县教育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江永县教育局干部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评价类别 |
评 价 标 准 |
加(减)分 |
有效期限 |
减
分
信
息 |
职 业 道 德 |
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
-8 |
|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局机关造成损失的行为 |
-5 |
|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常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 |
-6 |
|
||
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及其它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记录 |
-10 |
|
||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 |
-10 |
|
||
社 会 公 徳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抵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
-10 |
|
|
借贷、赊购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制造等失信行为记录 |
-10 |
|
||
其 他 |
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告诫,或采取停止执行职务、作出检查等措施的 |
降为C级 |
|
|
加
分
信
息 |
社 会 公 德 |
在参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
+8 |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10 |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记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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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 合 奖 励 |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
+2 |
|
|
获县级荣誉称号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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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级荣誉称号的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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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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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
+10 |
|
||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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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凡是信用级别降为C级及以下级别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2.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均按最高加(减)分项计算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累计。 |
附件2
江永县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教职员工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评价类别 |
评 价 标 准 |
加(减)分 |
有效期限 |
减
分
信
息 |
职 业 道 德 |
在教育教学中在违背国家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
-10 |
|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8 |
|
||
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
-8 |
|
||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营私舞弊的行为 |
-10 |
|
||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生造成损失的行为 |
-5 |
|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 |
-2 |
|
||
考前泄露试题或阅卷拿分私自改分的或考试中私换学生替考,帮助学生作弊的记录 |
-10 |
|
||
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及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记录 |
-10 |
|
||
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 |
降为C级 |
|
||
减
分
信
息 |
社
会
公
德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抵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
-10 |
|
借贷、赊购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制造等失信行为记录 |
-10 |
|
||
索要或者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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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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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
-10 |
|
||
其 他 |
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告诫或者采取停止执行职务、作出检查等措施的 |
降为C级 |
|
|
加 分 信 息
加
分
信
息 |
社 会 公 德 |
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的 |
+8 |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8 |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记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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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奖 励 |
获得校级奖项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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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级奖项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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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级奖项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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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奖项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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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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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奖 励 |
获得镇(校)级荣誉称号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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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奖的 |
+2 |
|
||
获得县级荣誉称号的 |
+3 |
|
||
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 |
+5 |
|
||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
+8 |
|
||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10 |
|
||
备注:1.凡信用级别降为C及以下级别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2.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均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