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20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江永县教育局2025年度各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部门 | 备注 |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湖南省教育厅 | 经与市场监管局沟通,无此类学校,不需受理。 |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 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湖南省教育厅 |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 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 各中小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湖南省教育厅 | |
对学校的检查 | 依法办学情况的检查 |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
湖南省教育厅 | |
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校外托管机构是否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 | 永州市教育局 | 托管只需办理营业执照,不能从事教育培训,该事项不由教育局牵头。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湖南省教育厅 | |
江永县教育局 | ||||||||
2025年3月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