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016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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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0-15002
湘交基建规〔2020〕1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及重点水运建设项目: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6日
抄送:厅相关领导。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印制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根治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充分调动项目各参建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力量,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从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及管理范畴
(一)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与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二)本办法适用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开招投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各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含各类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与分工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在属地政府主导下,按行业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及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完善全省交通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开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信息报送及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与省劳动监察“两网化”欠薪预警平台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互通。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及省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指导,并组织开展督查及考核活动,通过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落实奖惩。
2.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置情况、信息化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实时发现、处置问题,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协助省厅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季度督查及年度考核。
3.市州交通运输局及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普通国省道、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开展督查及考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各市州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普通国省道、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
4.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农村公路项目执行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项目开展督查及考核。各县市区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公路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
(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评价良好的施工企业。动态更新项目基本信息及参建施工标段信息,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查及考核。
(三)施工企业职责
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完善农民工合同管理、实名登记、考勤记录、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及支付凭证等资料。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配备工资专管员,实时采集并动态更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信息。接受建设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及时处置异常欠薪预警信息,及时整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四)农民工责任
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实名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完成劳动任务,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源头防控
(一)项目审批
工程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不盲目上项目和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监管,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制定资金平衡方案。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二)资金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投资能力的社会资本合作方(或投资人),细化合同条款和资金到位要求,明确资金监管要求,完善退出机制,防止因社会资本合作方(或投资人)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三)合同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要建立拖欠企业工程款清理督办制度,将拖欠行为纳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对失信主体进行约束和惩戒。
五、完善制度体系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1.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按《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53号)执行。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须向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收取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后,向与项目属地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确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
(二)农民工实名制
1.所有聘用的农民工均应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资质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凡施工企业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内容。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以及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原件。
2.农民工应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完成实名登记与核实,施工企业通过省监管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统一管理。
3.对已签订合同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通过省监管平台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制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实时推送给建设单位及负责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4.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采集录入的信息实时审核,经审核后农民工实名制信息方可作为支付或监管的基础信息。
5.进场农民工应佩戴带工号或二维码等标识的上岗证,进场农民工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实行统一标识。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
1.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进场后,施工企业应10日内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
2.人工费用(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合同文件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比例。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不低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比例情况表》数值(详见附件1)。
3.建设单位应在每期计量支付款中单列工资性工程款,先期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待施工企业将农民工上月工资发放到位后,建设单位方能支付本月余下工程计量款。
4.施工企业应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代发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企业核定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后,施工企业将核定的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由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5.工程交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必须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建设单位确认无拖欠工资后,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
(四)农民工工资专管员制
1.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工资专管员,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2.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将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直付制
1.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施工企业须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直付制。
2.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表”报送至建设单位核查签章确认,核查时间累计不超过3日。开户银行应根据签章齐全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表”,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临时用工(不超过5日)等特殊情况,施工企业需使用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时,须将支付凭证资料上传至省监管平台备查。
(六)农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制
1.施工企业应在项目经理部、农民工集中住宿地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支付日期、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银行、工资支付日期、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予以公示。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外,还可开设投诉电子邮箱、网址及二维码等。提倡在农民工用工合同扉页、安全帽、工号牌将负责监管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二维码等予以规范、清晰的标识,方便农民工通过手机扫码操作进行投诉举报,维护其正当权益。
(七)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制
1.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制。
2.施工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3.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无条件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或追偿。
(八)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前,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等形式,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形式。
3.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严禁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允许将带资承包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六、监督检查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对相应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施工企业应每月对承建合同段内所有农民工及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并将检查记录实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2.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或整改,做到“应录尽录、不漏一人,应发尽发,不欠一分”,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3.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工资专管员,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4.对未落实、未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未处置、未整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队伍,应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企业或队伍一律清退出场,并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作为条款列入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监督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严格考核。
2.建设单位在受理分项工程开工报批前,应登陆监管平台查看该合同段农民工实名制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开工。
3.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筹集,严格执行分账管理,及时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待施工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后,方可支付余下工程计量款至施工企业。
4.对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不到位的,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扣分(详见附件2)。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并积极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发展目标考核。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开工前资金到位情况审计,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重点监管。
3.建设单位因资金问题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经核实存在资金短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监察部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对该项目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4.研究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措施,梳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电话以及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举报箱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并量化考评。
5.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巡查、问题督办、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等形式,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问题,应责令改正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出现有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纳入信用评价扣分,对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处理。
6.结合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监管平台系统,将农民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各方及相关人员要认识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全力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二)部门协调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发挥部门合力。
(三)宣传引导
1.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开展农民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培训,提供农民工劳动技能和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做好政策解读,弘扬守法诚信,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拖欠,引导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时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交基建〔2013〕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比例情况表》
2.《湖南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指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附件1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
占工程款比例情况表
工程类别 |
比重(%) |
依据(文件名、文号) |
备 注 |
路基工程 |
16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74号),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发生的人工费实际情况测定。 |
项目建设单位在对工资性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时,按此表数据执行。其中工资性工程款=标段合同造价×相应工程类别比重;工资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工期(月)。 |
路面工程 |
2 |
||
桥梁涵洞工程 |
13 |
||
隧道工程 |
16 |
||
公路交安工程 |
4 |
||
高速公路房建工程 |
18 |
||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 |
5 |
||
港口码头工程 |
12 |
参照《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并结合我省水运建设项目发生的人工费实际情况测定。 |
|
航道工程 |
13 |
附件2 |
|
|
|
|
|
湖南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指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
|||||
评价内容 |
行为代码 |
评价标准 |
等级和标准 |
备注说明 |
|
履约行为(代码GLSG2)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GLSG2-7-1 |
未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2分/次 |
|
GLSG2-7-2 |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1分/次 |
|
||
GLSG2-7-3 |
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未在30个工作日内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1分/次 |
|
||
农民工实名制 |
GLSG2-7-4 |
未遵守先签订用工合同后进场的 |
0.3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3分 |
|
GLSG2-7-5 |
未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
0.2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2分 |
||
GLSG2-7-6 |
未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的 |
0.1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1分 |
||
GLSG2-7-7 |
未实行持证上岗的 |
0.1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1分 |
||
GLSG2-7-8 |
未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制管理台账的 |
0.3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3分 |
||
GLSG2-7-9 |
未按时采集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的 |
0.1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1分 |
||
GLSG2-7-10 |
未实时更新农民工信息的 |
0.2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2分 |
||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
GLSG2-7-12 |
未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3分/次 |
|
|
GLSG2-7-13 |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代发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的 |
1分/次 |
|
||
GLSG2-7-14 |
未在农民工进场后15日内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的 |
0.2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2分 |
||
GLSG2-7-15 |
将农民工工资专户款挪作其他用途的 |
3分/次 |
|
||
GLSG2-7-16 |
未与建设单位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比重 |
1分/次 |
|
||
GLSG2-7-17 |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前,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的 |
1分/次 |
|
||
农民工工资专管员 |
GLSG2-7-18 |
未设置专职人员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理的 |
1分/次 |
|
|
GLSG2-7-19 |
施工现场用工、考勤资料不全的 |
1分/次 |
|
||
农民工工资直付管理 |
GLSG2-7-20 |
未委托银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
2分/次 |
|
|
GLSG2-7-21 |
使用现金形式为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发放工资的 |
1分/次 |
|
||
GLSG2-7-22 |
未将特殊情形下采用现金等支付凭证资料上传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查的 |
0.2分/人次 |
最多不超过2分 |
||
GLSG2-7-23 |
未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报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的 |
1分/次 |
|
||
维权信息告示制 |
GLSG2-7-24 |
未在项目经理部、农民工集中住宿地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的 |
1分/次 |
|
|
GLSG2-7-25 |
未按要求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信息的 |
1分/次 |
|
||
GLSG2-7-26 |
未将投诉举报二维码等在用工合同扉页、安全帽、工号牌上进行标识的 |
1分/次 |
|
||
其它行为(代码GLSG3) |
GLSG3-9-13 |
未按月结编制工资支付表,导致农民工工资拖延发放的 |
1分/次 |
|
|
GLSG3-9-14 |
未每月组织自查,检查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 |
1分/次 |
|
||
GLSG3-9-15 |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不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调查,或不按调查处理意见执行的 |
3分/次 |
|
||
GLSG3-9-16 |
跨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2分/次 |
|
||
GLSG3-9-17 |
以工程款未到为由,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2分/次 |
|
||
GLSG3-9-18 |
农民工工资支付资料数据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
2分/次 |
|
||
信用良好行为(行为代码GLSG4) |
GLSG4-1 |
结合本单位实际,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的新机制、新办法 |
1分 |
在施工企业当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
GLSG4-2 |
其他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良好行为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