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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1-10017
湘财金〔2021〕3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省内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要求及我省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工作实际,现对《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 由省级财政每年按照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计提(同时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对湖南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发生的风险分担予以补偿。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湖南省内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内注册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本办法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区域)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创业创新的取得人社部门等认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工信部门等认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事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取得国家各级发改部门立项或认定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金额是指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担保,是指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省再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对其给予风险分担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规定的借款人融资提供担保后,被担保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对省再担保公司在为再担保体系内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给予的补偿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业务代偿率,是指当年累计发生风险分担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占当年累计向省再担保公司备案的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
第十条 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公司和项目须同时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依法注册,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经营1年(含1年)以上,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正常。
2、所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监管规定,按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不违规经营和超范围对外投资,无非法集资行为,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已整改到位。
3、融资担保公司的上年度再担保业务代偿率一般不超过5%。
4、公司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为主业,以一个合作年度为单位,新增再担保备案项目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5、接受省、市(州)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按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数据及业务信息。
(二)融资担保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对应业务应为新发生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已纳入再担保体系,不包括房地产、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
2、新发生的融资担保项目符合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界定标准,且单户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3、融资担保项目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
4、代偿补偿申报金额应真实准确,按债务人未清偿本金(含债权人承担部分)申报。
第十一条 代偿补偿机制和标准
对于省再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3%(含)以内的部分,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等部门单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3%-5%(含)的部分,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等部门单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10%、省财政承担2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农担公司)纳入我省再担保体系,湖南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省级财政等部门单位按照20%(其中,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推出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等再担保创新产品,再担保业务代偿率上限及计算方式、代偿范围、风险分担比例等要求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批量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省级财政按照省再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比例的50%给予补偿。
第三章 代偿补偿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风险责任分担程序。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定期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再担保公司申请代偿分担。
第十四条 省再担保公司申请省代偿补偿资金程序。符合申请代偿补偿基本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由省再担保公司按季度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报代偿补偿项目,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且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对审查通过的代偿补偿项目,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拟补偿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补偿项目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对于省再担保公司申请的代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审查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追偿。融资担保项目代偿由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追偿,代偿项目追偿所得款在扣除代偿利息和必要追偿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省再担保公司负责督促融资担保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收到追偿返还款后按原分险比例上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应返还省级财政部分,每年定期与省级财政进行往来账款核对。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获得风险责任分担资金后应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及时缴回追偿收入。
第二十条 代偿补偿项目损失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最终损失的核销,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省再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项目具体情况、代偿补偿项目的追偿及损失情况、上年度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代偿补偿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0〕15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