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2-0043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粗石江镇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粗石江镇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镇属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省、市、县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制定粗石江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事项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其他行政领域内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制定有关镇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 100 万(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或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
(六)其他不应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粗石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