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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00430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粗石江镇 发文日期: 2022-11-09
名称: 粗石江镇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文号 :    
粗石江镇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 2022-11-09 11:48
  • 来源: 粗石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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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石江镇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镇属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省、市、县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制定粗石江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事项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其他行政领域内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制定有关镇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 100 万(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或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

(六)其他不应列入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粗石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5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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